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
你公司《關于中信公司部分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請示》(資人字[1997]27號)收悉。經研究,現(xiàn)批復如下:
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以及我部《關于企業(yè)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fā)[1994]503號),同意你公司部分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一)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1.部分高級管理人員;
2.專職司機;
3.從事采購、營銷工作的職工;
4.從事投資銀行、基金管理工作的人員;
5.從事長途運輸任務的司機、押運人員和倉庫的部分倉儲搬運職工;
6.部分從事值班、保衛(wèi)和消防工作的職工;
7.部分炊事人員;
8.出租汽車司機。
(二)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1.從事旅游行業(yè)導游工作的職工;
2.部分從事建筑工作的職工;
3.因受生產工藝和設備維修時限等因素制約,需在一定時間內不間斷作業(yè)的設備檢修、維修工作的職工;
4.部分從事專用鐵路運輸作業(yè)的職工。
二、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單位,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章、第四章的有關規(guī)定,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并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采取適當?shù)墓ぷ?、休息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三、請你公司將具體實施辦法報我部備案,并抄送有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勞動行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