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guī)范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工作,促進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執(zhí)法公正,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山東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條例》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結合我省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本規(guī)則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道路上發(fā)生的,依照一般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第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當事人的行為進行調查、確定,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與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有無直接因果關系,確定對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是否起作用,做出事故成因的定性分析。
與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行為,屬于過錯行為,對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起作用;與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無直接因果關系的行為,對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不起作用。
對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無直接因果關系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也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載明。
第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的行為做出定性分析后,應當根據過錯行為對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小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做出事故責任的定量分析。
過錯行為分為嚴重過錯行為和一般過錯行為。對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以及過錯程度嚴重的,屬于嚴重過錯行為,當事人承擔的事故責任大;對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小以及過錯程度一般的,屬于一般過錯行為,當事人承擔的事故責任小。
第六條 根據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主動型、被動型、隱患型的形態(tài)特征,確定當事人嚴重過錯行為和一般過錯行為:
?。ㄒ唬┲鲃有托袨槭侵概c對方臨近時突然改變運動狀態(tài)或者主動逼近對方,造成對方難以避讓的過錯行為,屬于嚴重過錯行為。
(二)被動型行為是指處于持續(xù)穩(wěn)定運動或者靜止狀態(tài),對方能夠采取措施避讓的過錯行為。容易被對方及時發(fā)現(xiàn)的屬于一般過錯行為;難以被對方及時發(fā)現(xiàn)的屬于嚴重過錯行為。
?。ㄈ╇[患型行為是指人、車、路存在安全隱患的過錯行為。應當避免的道路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屬于嚴重過錯行為;可以避免的道路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屬于一般過錯行為。
第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過錯行為,按照下列規(guī)定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確定為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
1.一方當事人具有嚴重過錯行為的,另一方當事人僅有一般過錯行為,有嚴重過錯行為的一方當事人承擔主要責任,另一方當事人承擔次要責任。
2.兩方當事人同時具有嚴重過錯行為的,嚴重過錯行為數量多的一方當事人承擔主要責任,另一方當事人承擔次要責任。嚴重過錯行為數量相同的,一般過錯行為數量多的一方當事人承擔主要責任,另一方當事人承擔次要責任。
3.兩方當事人只有一般過錯行為的,一般過錯行為數量多的一方當事人承擔主要責任,另一方當事人承擔次要責任。
4.兩方當事人具有相同程度和數量的過錯行為的,承擔同等責任。
(三)因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比照上述規(guī)則確定當事人責任。
第八條 各方當事人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行為,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第九條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第十條 當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推定原則認定責任:
?。ㄒ唬┌l(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駕車逃逸的當事人承擔主要責任,棄車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同等以上責任。
?。ǘ┊斒氯斯室馄茐?、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雙方當事人同時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承擔同等責任。
第十一條 學員在教練員陪同下學習駕駛中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事故責任,學員不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對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第十三條 對適用本規(guī)則無法正確確定當事人責任的復雜疑難案件,或者《過錯行為形態(tài)特征分類表》未列入的過錯行為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應參照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未列舉的,由辦案單位集體研究,提出意見,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核決定,并報山東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備案。
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由設區(qū)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編寫、上報,由山東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適時組織修訂、印發(fā)。
第十四條 本規(guī)則中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直接因果關系,是指以當事人的過錯行為作為原因,道路交通事故的發(fā)生作為結果,在它們之間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觀的、直接的聯(lián)系。
第十五條 本規(guī)則由山東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guī)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發(fā)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未作出事故認定的,依照本規(guī)則確定當事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