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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數(shù):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南昌市城市道路交通設施管理辦法

發(fā) 文 號: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77號
發(fā)布單位: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77號
市道路交通設施的管理,做到定期檢查、及時維修,保持設施完好。
第九條因施工或者其他活動可能影響城市道路交通設施使用的,應當事先報經(jīng)公安機關批準并采取臨時性保障交通安全的措施,事后應當立即恢復城市道路交通設施原狀。
第十條在城市道路范圍內(nèi)種植樹木、花草、綠籬,設置戶外廣告、指路牌、電桿以及管線、橫幅等,不得妨礙城市道路交通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一條城市道路上設置了交通隔離設施的,有關單位確需開設缺口或者設置活動護欄,應當報經(jīng)公安機關批準后按照規(guī)范實施。
經(jīng)批準開設缺口或者設置活動護欄的單位,應當協(xié)助公安機關維護缺口、活動護欄周圍的交通安全和秩序。有關單位不履行協(xié)助義務經(jīng)常造成交通事故或者堵塞的,公安機關可以決定恢復原交通隔離設施。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城市道路交通設施,不得損壞或者擅自設置、移動、遮蓋、涂改城市道路交通設施。
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
(一)在城市道路范圍內(nèi)種植樹木、花草、綠籬或者是設置戶外廣告、指路牌、電桿以及管線、橫幅等,防礙城市道路交通設施正常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拆除;
(二)未經(jīng)批準擅自在交通隔離設施上開設缺口或者設置活動護欄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損壞或者擅自移動、遮蓋、涂改城市道路交通設施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賠償,并可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罰款;
(四)擅自設置城市道路交通設施的,責令限期清除,并可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公安機關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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