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jiān)理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
建設單位不得指使或者強令設計、施工、檢測、監(jiān)理等單位和個人違反消防法規(guī)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降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
設計單位不得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規(guī)定進行設計。
施工單位不得擅自改變消防設計進行施工,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和不符合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
工程監(jiān)理單位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裝不合格的消防產品和不符合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
第二十二條? 人員密集場所室內外裝修、裝飾,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使用防火阻燃材料;場所內使用的阻燃材料應當有燃燒性能標識。
第二十三條? 安裝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系統(tǒng)等自動消防設施的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設施檢測單位,對自動消防設施進行檢測;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在投入使用前,應當對電氣線路進行檢測;檢測單位不得降低檢測標準,不得出具虛假檢測報告。
第二十四條?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建設單位協助。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指定專人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工棚、宿舍等臨時建筑的設置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規(guī)定。?
第四節(jié)? 單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其他單位應當履行安全自查、隱患自改等法定的消防安全職責。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生產經營場所具有一定規(guī)模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履行單位消防安全職責。履行單位消防安全職責的個體工商戶的具體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規(guī)定并公告。
第二十六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yè)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向場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材料,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對該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yè)。
第二十七條?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人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按照有關規(guī)定要求,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書面約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制定聯合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難以形成書面約定消防安全責任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協調。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消防車通道,應當確定責任人統(tǒng)一管理,共用各方不得妨礙他人使用。
第二十九條?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的,產權單位提供的建筑物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當事人應當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guī)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的單位應當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三十條? 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提供物業(yè)管理服務,應當與業(yè)主約定雙方的消防安全責任。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應當根據物業(yè)服務合同的約定,對物業(yè)管理區(qū)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管理,確保其完好有效,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
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應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業(yè)主應當維護住宅的消防安全,遵守用火、用電等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不得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