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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的“去行政化”

  
評論: 更新日期:2009年12月29日

勞動者在工作中遭受人身傷害后要求工傷賠償,必須啟動工傷維權程序,由于工傷保險法律制度設計的局限,勞動者維權并不易。 

一、勞動者工傷維權的制度性困局 

解決工傷賠償糾紛,必須先行進行工傷認定,工傷認定又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經常發(fā)生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爭議,特別是在事實勞動關系中。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之規(guī)定,因確認勞動關系是否發(fā)生的爭議,解決途徑是調解、仲裁、訴訟。為此,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機構不直接確認勞動關系發(fā)生與否,而是要求勞動者依勞動爭議解決程序先行確認勞動關系存在。這可能要經過勞動爭議仲裁→民事訴訟一審→民事訴訟二審→民事訴訟再審等程序。勞動關系確認后,恢復工傷認定程序,認定構成工傷可能要經過工傷行政認定→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一審→行政訴訟二審→行政訴訟再審等程序。工傷認定一般只確認是否構成工傷,并不確認賠償金額。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賠償金額有爭議,又要再次啟動勞動爭議解決程序??梢?,勞動者工傷維權的程序復雜,耗時較長。 

目前,《工傷保險條例》并未賦予人民法院工傷認定權?;谒痉嗯c行政權的職能分工,在工傷認定行政訴訟中,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機關作出工傷認定。法院審理后認為行政機關的工傷認定不具有合法性的,一般只能判決撤銷工傷認定并責令行政機關重新作出工傷認定。實踐中,因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與人民法院對工傷實體要件的掌握上有差異,如果工傷認定行政機關與人民法院各執(zhí)己見,則可能出現(xiàn)“行政機關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法院判決撤銷→再作同樣認定→再判決撤銷”的循環(huán)“行政——訴訟”。 

二、工傷認定在國家權力分配上的應然歸屬 

在現(xiàn)代法治國家,行政權是指執(zhí)行、管理權,主要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執(zhí)行國家法律、管理國家內政外交事務的權力。而司法權是依照法律以及依法律的運用和法律的原則建立起來的方法決定“案件”和“爭議”的權力。司法權是判斷權,它的主要功能是解決公民之間以及公民與國家之間的法律爭執(zhí),消除社會沖突和社會緊張關系。 

行政權與司法權具有明顯的區(qū)別:首先,行政權是執(zhí)行法律、管理公共事務的權力,而司法權是對法律糾紛進行裁判的權力;其次,行政權具有主動性,在通常情況下,行政機關依其行政職權,對社會生活主動進行干預、管理、控制,來維護國家和社會的利益。而司法權具有被動性,司法活動堅持“不告不理”原則,司法程序的啟動離不開權利人或特定機構的申請和訴求,司法機關或法官不得主動發(fā)動一個訴訟;再次,行政機關直接依自己職權調查的事實作出裁決,而司法機關是居于中立的地位,更多地審查、認定雙方提交的證據,聽取雙方的事實、理由陳述后對案件作出裁判。 

按我國現(xiàn)行立法體例,工傷認定歸屬行政權范疇。但根據行政權與司法權的劃分,工傷認定劃歸司法權更為恰當。理由是:首先,工傷賠償糾紛本質上屬民事爭議,工傷認定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構成要件進行認定,是純粹的法律判斷問題,不是執(zhí)行、管理行為,也不涉及專業(yè)技術;其次,工傷認定具有被動性。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工傷認定需經用人單位、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申請;再次,工傷認定具有中立性。雖然在工傷認定中,勞動保障行政機關可就有關事實進行調查核實,但工傷認定主要還是通過審查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的證據進行審查判斷。綜上所述,工傷認定的若干特征與司法權屬性相近,而與行政權一般特性相去較遠。 

二戰(zhàn)以后,由于社會事務的大量增長以及專業(yè)化要求的提高,行政權有不斷擴張趨勢,其不斷獲得準立法和準司法的權力。行政權擴張有其現(xiàn)實合理性,賦予部分行政機關以準司法權,解決相關民事爭議是必要的。但筆者認為,行政機關獲得準司法權應滿足三個條件:一是所解決的民事爭議具有較強的專業(yè)性,如解決有關專利、商標等民事爭議;二是所解決的民事爭議具有較強的公益性,與行政機關公共管理職能緊密相關,如解決有關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爭議;三是有利于公民權利的保護,不得成為公民行使權利的障礙。而工傷行政認定既不具有專業(yè)性,公益屬性也不足,并有可能成為勞動者進行工傷維權的制度性障礙。因此,工傷行政認定制度亟待改革。 

三、破解勞動者工傷維權的制度性困局——工傷認定“去行政化” 

工傷認定只是因工傷引發(fā)的勞動爭議的一個枝節(jié)問題,至多是一個先決問題,沒有必要剝離出來走單獨的解決程序。工傷認定應予“去行政化”改革,把是否構成工傷的爭議納入勞動爭議的“仲裁——訴訟”程序一并解決。即因工傷引發(fā)勞動爭議的,由勞動仲裁委員會一并解決工傷認定問題,對仲裁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申請撤銷仲裁裁決。這可徹底解決一個糾紛分項多頭解決,行政、司法資源消耗大、效率低,勞動者工傷維權成本高、難度大的問題。目前,我國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內,與工傷認定的部門同屬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內設機構,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的行政審判庭和審理勞動爭議的民事審判庭同屬人民法院的內設機構,工傷認定的“去行政化”改革只需立法作出調整,不需要改變機構設置,不增加人員編制和經費,改革簡便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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