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2016年9月1日, 曹某因就職的甲公司未為其參加社會保險為由,向公司負責人遞交了辭職申請,要求即日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隨后曹某離開公司回家途中,不幸遭遇交通事故并受傷,后經(jīng)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曹某負非主要責任。一周后,曹某請求甲公司為其申報工傷,但公司認為,曹某辭職后發(fā)生事故傷害與公司無關,雙方勞動關系已經(jīng)解除,公司不應為其申報工傷或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曹某不服,遂于同年10月28日向當?shù)貏趧尤耸聽幾h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以便曹某申請工傷認定。
裁決結果:經(jīng)庭審調(diào)查,由于甲公司收到曹某辭職申請后尚未及時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仲裁委支持了曹某的請求,裁決曹某與甲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案件評析: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勞動者遞交了辭職申請后,雙方勞動關系是否因此自動解除。由于職工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是申請工傷認定應當具備的基礎,因此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事關工傷能否認定,事關勞動者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nèi)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第八十九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據(jù)此規(guī)定,曹某雖然單方提出了離職,但由于甲公司沒有出具解除勞動關系書面證明進行回復,即雙方勞動關系終結手續(xù)沒有完畢,也就意味著雙方的勞動關系依然存在。故曹某的仲裁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