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鎮(zhèn)、村干部數(shù)人乘鎮(zhèn)政府租用的車輛因公外出,途中遇車禍身亡。其親屬向鎮(zhèn)政府提起民事訴訟。日前,江蘇沭陽縣法院以該案不屬于民事案件直接受理的范圍為由,裁定駁回了亡者親屬的起訴。
江蘇省沭陽縣某鎮(zhèn)政府長期租用他人的蘇NU****號轎車。原告章某等23人的親屬5人生前系該鎮(zhèn)、村干部。在乘坐蘇NU****號轎車因公外出途中,2005年11月1日17時45分,該車與對面行駛的一貨車相撞,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致章某等23人的親屬5人當場死亡。該起事故經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蘇NU****號轎車駕駛員負事故主要責任;貨車駕駛員負事故次要責任。事發(fā)后,鎮(zhèn)政府給付章某等23人25000元。章某等23人在從保險公司及貨車所有人處獲得部分賠償后,對余款于2006年6月24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告鎮(zhèn)政府賠償。被告鎮(zhèn)政府辯稱,蘇NU****號轎車系我鎮(zhèn)租用是事實,原告章某等23人的親屬因公外出不幸遇難,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同意由法院依法處理。
法院認為,原告章某等23人訴稱其親屬5人乘坐被告鎮(zhèn)政府租用的蘇NU****號轎車,因公外出遇事故傷亡,被告鎮(zhèn)政府對此不持異議。故本案不屬于民事案件直接受理的范圍。依照相關法律之規(guī)定,裁定駁回原告章某等23人對被告鎮(zhèn)政府的起訴。
法官提示: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guī)定,職工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中,章某等23人的親屬5人在出公差途中遇車禍身亡,即屬于典型的工傷。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只有勞動部門有權確定勞動者傷害是否是工傷,如果對勞動部門做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或者不予受理決定不服,工傷認定申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稐l例》規(guī)定,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均有權提起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稐l例》對工傷認定這一具體行政行為明確規(guī)定了司法救濟,但必須提起行政復議,即復議是提起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
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fā)生傷、亡事故并經認定為工傷后,勞動者或其親屬依法享有向用人單位索賠的權利,雙方發(fā)生爭議時,應首先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由勞動部門對用人單位與當事人發(fā)生的勞動爭議先行裁決,不服仲裁裁決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本案中,章某等23人的親屬死亡,若要向鎮(zhèn)政府索賠,應當經工傷認定后,對有關賠償項目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只有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而本案的章某等23人未經相應的仲裁程序即至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顯然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