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后,在工傷認定方面放寬了范圍,尤其是新增加的“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條款,更體現(xiàn)了法規(guī)的人文關懷和條款的合理性。然而,怎樣在范圍放寬中認真分析、嚴格把關,則是各企業(yè)在處理工傷工作中必須認真對待的問題。
筆者在今年初遇到這樣一個案例:一名開班車的職工,每天將停放在自家附近的班車開走接人并在接人前做好車輛的清掃工作。一天早晨,該職工同往日一樣,將車發(fā)動后準備清掃車輛,不慎腳下一滑,重重地坐在了上;下車的腳蹬階梯上,當時聽到腰部響了一下并且感覺到痛,但他仍堅持開班車到達單位。后因腰痛加劇到醫(yī)院看傷,被確診為“腰4壓縮骨折”,遂報告到企業(yè)要求認定工傷。
有關部門對此案例在認定過程中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第十四條第二款,即是否為班前做預備性工作時受傷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該職工受傷歸為進行預備性工作太牽強。一是雖然在工作時間(接人上班)之前,但是在自家附近而非在工作場所(企業(yè))內受傷;二是受傷時只有該職工一人在場,無人能證明當時的情況;三是清掃工作是否一定在開車前進行,到單位后再清掃不行嗎?另一種意見則認為,該職工的受傷,確實可以按照預備性工作時受傷來認定工傷,并且作為《條例》施行后本單位首次認定的案例,不但在維護職工權益上具有積極意義,而且在以后相同案例的認定中也會起到積極的指導作用。針對兩種不同意見,筆者認為還是從調查人手。經過調查得知,該職工下班后將車停在自家附近是經過部門領導同意的;該職工是名老司機,曾經多次受到表彰和獎勵,工作一慣兢兢業(yè)業(yè)。受傷當天,在腰傷疼痛加劇的情況下,仍堅持完成班車接人任務后再去醫(yī)院看傷,工作精神令人欽佩。自述的受傷經過與在調查中所了解到的情況一致(受傷部位和致其受傷的車內位置相符),班前清掃車輛不僅是該同志的工作習慣,亦是班車司機工作程序的規(guī)定。以上調查均有本人和所在部門出具的書面材料。此案例要求工傷認定,至此有了清晰的輪廓:班車司機的工作時間應從到達停車地點后上車做準備工作時計算,此時此地(含車輛本身)便成為該職工的工作場所,在接人上班之前,發(fā)動車輛和清掃車輛的工作均應看做是班前的準備性工作,此時不慎將腰摔傷,完全符合工傷認定范圍。意見統(tǒng)一了,企業(yè)按照工傷認定程序,將該職工的工傷認定材料上報到企業(yè)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并得到了上級勞動保障部門的認可和批準。